商业秘密实战系列之:律师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如何计算具体损失数额?
2023-07-10 15:55:02
来源:个人图书馆-昵称5175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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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认为,对于“最佳的压缩器”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犯该项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违约实施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关于损失认定,《解释(三)》第五条规定,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考虑到音王公司销售量的减少可能存在涉案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市场因素,本案中无法准确确定音王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故音王公司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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